【常見問題】
有資金運用需求而融資、借款,是現代社會商業順利運作的基礎,但「利息怎麼算」?「利率有沒有上限?」?借貸一開始就被扣掉「利息」,到底怎麼算本金?怎麼計算利息?不小心多還了「利息」,可以要回來嗎?都是實務上常見的債務問題,本文將詳細解釋「借款利息」、「利率上限」的法律概念!
最新民法修正:借款利息以16%為利率上限
第 205 條 |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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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利率,原則上由雙方自由約定,稱為「約定利率」,但此約定範圍並非毫無限制,民法第205條舊法規定以20%為上限,立法院院會於109年12月29日三讀通過《民法》第205條條文修正案,將條文中的「約定利率」上限從的20%調降為16%,並規定超過部分之利息無效,在110年7月20日實施。
兩大修法重點
- 重點1:利率法定上限自年息20%降為16%。
- 重點2:超過部分法律效果,自「無請求權」修正為「無效」。
利率正確計算方法:應以「借款實得金額」為本金計算標準
民間常見借貸「預扣利息」。舉例而言,若借款10萬元,約定每年利息兩萬元,故而在交付借款時預扣第一年的利息2萬元,債務人實際僅拿到8萬元現金,而借款的債權人(債主)卻主張本金要以10萬元計算,要求債務人如未清償本金,仍然每年要支付2萬元的利息。
但是,本金真的可以用預扣利息前的10萬元計算嗎?抑或應以實拿的8萬元計算呢?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每年支付2萬元的利息,合乎法律規定嗎?判斷關鍵為何呢?
⚖ 判斷關鍵:以8萬元或10萬元作計算基準,此攸關於利率是否已超出法定上限
- 如果以10萬元計算,每年利息2萬元,則利率算起來20%(2萬÷10萬=20%),並未違反舊法規定的利率上限20%之規定。
- 如果以8萬元計算,每年利息2萬元,則利率算起來25%(2萬÷8萬=25%),非但已違反新法的16%規定上限,亦違反舊法規定的利率上限20%之規定。
???????? 律師解析
法院實務認為,應以「借款實得金額」為計算基礎,也就是只能以實拿的8萬元作為本金計算基準,且新法規定約定利率不得超過16%,超過部分「無效」,不管契約或借據上寫的利息是多少,債權人最多只能主張16%的利息!
以上例而言,也就是債權人最多每年只能收取1.28萬的利息,超過的部分,就算契約有約定,也是無效的約定!
超過16%之利息,債務人得請求返還
在110年7月20日新法施行後,超出16%的部分,非但無給付義務,已付給債權人的部分,也得向債權人依不當得利相關規定請求返還!
簡易試算利息上限!
如身陷高利貸疑雲,可以上述公式簡易試算,並依法主張權利。
舊約定進入新時代,如何處理?
⚖ 判斷關鍵:以110年7月20日新法施行日為劃分界線。
110年7月20日前已發生的利息,以20%為上限;110年7月20日後發生的利息,以16%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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