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
(一)十款必離的離婚事由
法律規定十款必離事由
- 重婚。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有不治之惡疾。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民法第1052條第1項
如果一方能證明他方有以上任一情形,無須他方同意,法院依法應判決離婚。
(二)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1. 如果沒有以上十款事由,怎麼辦?
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規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簡單來說,如果能證明有其他重大事由,導致婚姻已發生破綻、難以回復,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判決離婚。
2. 如何證明確實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呢?
可以居家照片、錄音檔案、通話內容、帳單等資料,具體說明婚姻生活的困境,切忌漫無章法的在法庭抱怨。
3. 常見的主張內容有哪些?
- 雙方已長期分居,且缺乏正當理由。
- 對方與異性有逾越分寸的接觸。
- 在家中互動冷漠構成冷暴力。
- 金錢用度奢糜無度。
- 衛生習慣一般人皆難以忍受。
(以上僅為舉例)
4. 自己製造難以維繫婚姻的事由,可以離婚嗎?
不可以。
法律規定限於「無過失」或「過失較低」的一方,才可以請求離婚。
如果為了離婚,自己對他方施暴,或有其他不正當行為,無法做為自己請求離婚的事由,僅有他方得以此請求離婚,且可能合併追究刑事上罪責(如:傷害罪、公然侮辱罪等)及民事上求償(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二、小孩
(ㄧ)親權(監護權)
1. 離婚後,親權一定要由單方行使嗎?
不一定。
親權約定方式:
- 共同行使親權(監護權),但由某方與未成年子女同住並擔任主要照顧者。
- 約定親權歸由主要照顧一方行使。
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監護權),不只是一項權利,更是重大的責任。離婚後雙方仍是子女的父母,應該共同站在子女的最佳利益相互協調,審慎思考,才能找出最妥當的安排方式。
2. 如果雙方對於親權行使方法的意見不一致,怎麼辦?
法條明定法官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作為判斷基準,並應考慮以下事項:
-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依據:民法第1055-1條
即使法條規定要衡量以上七款事由,但所謂「子女之最佳利益」仍然過於抽象,為了輔助判斷對小孩而言什麼是最佳利益,另外有「幼兒從母原則」、「主要照顧者原則」、「現狀維持原則」、「子女意思尊重原則」、「善意父母原則」等子原則可以輔助判斷。
延伸閱讀:《律師教你爭取小孩親權(監護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二)會面交往:一定要讓小孩跟對方見面嗎?
是的。
無論親權由何方行使,另外一方仍然是小孩的父母,爸爸或媽媽仍有和小孩見面、關心小孩的權利,反過來說,小孩也有和自己的爸爸、媽媽見面、維持關係的權利,不因父母是否離婚而受影響。
民法第1055條規定: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三)扶養費
小孩跟對方,我可以不養小孩嗎?
不可以。
夫妻離婚後仍然是小孩的父母,和子女之間的身分關係不會改變,在子女成年之前,雙方仍然都有扶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民法第1116條之2: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所以,如果為了小孩的事打官司,在訴訟或調解程序,聲請方通常會合併請求行使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及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但如果雙方都主張要由自己行使親權、由對方付扶養費呢?最終會是誰能成功呢?那就要回歸到前面提及的「子女最佳利益」來探討,看誰能說服法官自己提出來的方案對子女的成長是最合適的,就有機會得到理想的結果。
延伸閱讀:《離婚後不付孩子扶養費?律師教你如何向前夫、前妻請求》
三、錢
(一)夫妻財產制的選擇
1. 夫妻財產制,有哪幾種呢?
夫妻財產制可分為三種,夫妻可簽訂「婚前契約書」或「夫妻財產制協議書」約定要採用何種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三種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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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同財產制 |
2. 分別財產制 |
3. 法定財產制 |
2.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如何處理?
如夫妻未特為約定,均適用「法定財產制」。
以下全部介紹,都係以雙方採用法定財產制為前提。
(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1.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呢?
民法第1030條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簡單來說,立法者認為夫妻在經濟、社會生活上是共同體,婚後財產都有對方的努力和貢獻,所以若婚姻結束,應就婚後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但婚前財產與他方貢獻無關,不在分配範圍。
除了婚前財產外,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因繼承、贈與等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也不在得以請求財產分配的範圍。
其餘財產,均在婚姻結束時差額分配的範圍。
2. 如果無法證明財產係婚前還是婚後所有,將如何認定?
如果不能證明,推定為「婚後財產」。
民法第1017條規定: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3. 先生於婚前購入房產,婚後繼續繳房貸,算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呢?
婚前財產。
- 婚前購買的房產為婚前財產:
太太不得主張分得該房產之一半,該房產縱使隨著房地產整體的上漲趨勢而在婚姻存續中不斷增值,太太也不得請求分配增值部分的收益。 - 婚後繳納的房貸金額,應納入其現存之婚後財產計算:
先生於婚後繳納的房貸金額,屬於「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情形,應將婚後繳納的房貸金額納入先生現存之婚後財產計算。
民法第1030條之2規定: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婚姻終有盡頭(就算不離婚,他方死亡也是可以請求平均分配婚後財產的合法原因),但婚姻終究是一段時間的關係,都佔據了彼此生命裡的一段光陰,在這段期間理,銀行帳戶裡錢來來去去,也可能變賣車子拿去買房,或者買房、買房的價款可能是部分父母贈與、部份自己出資,也可能部分資金是向銀行、第三人貸款,甚至可能是婚後變賣婚前財產的A屋再改買B屋,到底什麼財產是婚前財產?什麼財產是婚後財產?什麼部分是贈與呢?這就可能是爭執重點,倚靠雙方各自提出證據佐證。
(三)其他損害賠償
民法第1056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 專業律師怎麼說?
離婚和結婚一樣,都是人生的重要決定,除了在法律層面上需要了解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以外,也務求盡可能減少傷害。如不得不對簿公堂,需要仔細整理證據資料呈現給法院了解前因後果,如缺乏證據即貿然提出訴訟,有可能因舉證不足而須承擔敗訴之不利結果,仍需綜合考量法律上、生活上的各種可能風險,作出最有智慧的決定。
加註警語:本文內容僅供讀者為一般性參考,個案特定情形仍需經您諮詢專業人士以評估能否適用,因此,我們建議您應就遇到的問題尋求適當的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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