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對小孩而言,是家庭的破碎,也是愛的破碎。

文/林怡君律師


【常見問題】
「離婚後,小孩歸誰?」

離婚後,「小孩歸誰」?

正確觀念

離婚後雙方仍是小孩的父母,小孩也仍是雙方共同的小孩,並「沒有」小孩歸誰的問題。

真正的問題

未來小孩主要與何方同住?主要由何方照顧?重要決定由何方決定?

親權約定方式

離婚後親權得共同行使,亦得由單方行使。

  • 共同行使親權(監護權),但由某方與未成年子女同住並擔任主要照顧者。
  • 約定親權歸由主要照顧一方行使。

應該共同站在子女的最佳利益相互協調,審慎思考,才能找出最妥當的安排方式。

如何決定親權何人行使?

協議優先,無法達成共識則由法院裁判。

法院裁判「小孩歸誰」的標準

法條明定法官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作為判斷基準,並應考慮以下事項:

  1.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6.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7.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法典 依據:民法第1055-1條
林怡君律師家事離婚案件成功案例(暫定未成年子女親權)

即使法條規定要衡量以上七款事由,但所謂「子女之最佳利益」仍然過於抽象,要爭取小孩的親權由自己行使,就一定要納入以下參考原則,說服法官為何由自己行使親權對小孩最有利!

關於子女之因素

1. 子女之年齡母親優先原則(幼兒從母原則)
2. 子女之意願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3. 子女之適應照護之繼續性原則(現狀維持原則)
4. 子女之人數手足同親原則(手足不分離原則)

父母適性比較衡量

1. 監護意願與監護動機之評估照護意願、監護動機是否為正向目的等。
2. 監護能力與支持系統評估經濟能力、照護能力、親職能力、教養能力、照顧經驗、親子互動情形、對子女生活及身心狀況之瞭解及其他家庭成員之情感支持系統等。
3. 被監護人意願與照顧情形評估居家環境、被照顧情形、與家庭成員互動情形及未來照顧計畫等。

保護教養子女之狀況

1. 子女照顧紀錄主要照顧者原則(主要養育者原則)
2. 評估何者最適任保護教養之角色善意父母原則

溫馨提示

即使夫妻離婚,雙方仍應該秉持「離婚父母共親職」的態度協力合作,如一方有隱匿子女、灌輸子女不當觀念、惡意詆毀他方等不正當行為,讓夫妻間的戰火延燒到無辜的小孩,必然會讓小孩陷入矛盾,父母的愛反而變成孩子的巨大壓力來源,造成身心的創傷,法院也有可能因此推定有不合適行為的一方並不適任行使親權。

法典 延伸閱讀:《常明律師教你打贏離婚官司

常明律師怎麼說

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監護權),並不只是一項權利,更是重大的責任,要爭取小孩的親權,可以參考以上原則,多思考在子女成年之前,自己是否準備好承擔照顧子女的主要責任?是否能提出具體的照顧計畫?教育計畫?扶養費用在經濟層面上如何分擔?如何協助對方與子女會面交往?這些計畫是否確實可行?是否有其他社會、家庭資源可以提供協助?他方是否有違反「善意父母原則」甚或對子女「施暴」的行為?並應適時提出讓法院作為參考,對於爭取親權都會有幫助。本所就以上計畫均製有表格,且可提供「去識別化」(看不出個案個資)的範例供參考,也會提示您在社工或家事調查官訪談時應注意的事項,協助您在法律程序上最好的呈現自己對未來的準備及對小孩的關愛!

加註警語:本文內容僅供讀者為一般性參考,個案特定情形仍需經您諮詢專業人士以評估能否適用,因此,我們建議您應就遇到的問題尋求適當的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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