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捕、聲押、羈押」三部曲
- 前提:拘提或逮捕
- 聲請者:檢察官
- 決定者:法官
新聞上常常會出現類似內容:「XXX涉嫌OOO犯罪,警方循線查緝逮捕帶回,地檢署檢察官偵訊後認為犯嫌嫌疑重大,已移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實際上,這樣一個簡短的內容,就是刑事訴訟法羈押程序常見的三部曲,拘捕、聲押、羈押。
一、「拘提」或「逮捕」
- 未收到傳票或通知單,由警察或調查局拘提、逮捕。
- 依通知配合到庭,檢察官偵訊後當庭宣示逮捕。
二、檢察官聲請羈押
(一)偵訊結束後聲押
1.羈押期間
???? 偵查階段:一次羈押「二個月」為限,得聲請延長一次。
2.羈押原因
(1)相關要件
- 犯罪嫌疑重大。
- 有逃亡之虞。
- 有湮滅、偽造、變造証據之虞。
- 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 如涉嫌重罪(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則證據要求較不嚴格(相當理由)。
- 預防性羈押:101-1條規定之罪名,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2)法條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略)
3.羈押必要
是否可以其他處分(如: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替代之,如有,即無羈押必要。
4.檢察官聲請羈押
如檢察官認有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就可能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就會由地檢署被移送到地方法院,準備開羈押庭。
(二)檢察官可以採取的其他處分
1.飭回
准許於訊畢後逕行離去,惟仍可能再次傳訊、約談或有其他偵查作為。
2.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
※ 有聲押之原因,無羈押之必要。
具保 | .命殷實之人提出保證書或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而代替羈押。 |
責付 | .受責付者,應出具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受責付人要督促被告按時出庭。 |
限制住居 | .限制居住於指定處所,按時向當地警察機關報到。 |
限制出境 | .刑事訴訟法第 93-2 條。 |
(三)答辯或辯護重點
- 案情。
- 是否有「羈押原因」→ 爭取「無保請回」
- 是否有「羈押必要」→ 爭取「交保」或「責付」
※ 是否「認罪」與是否「聲押」,並「無」絕對關係。
※「被告認罪」亦可能成為檢察官聲押時認定「犯罪嫌疑重大」的依據!
三、法官裁定羈押
檢察官聲押後,法官依檢察官提出的證據資料,經訊問被告程序,判斷有無以上「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
(一)律師有閱卷權利
檢察官聲請羈押後,律師取得偵查中閱卷權利,可以依閱卷得知的資訊與被告為進一步的案情分析及討論。
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二)羈押庭辯護重點
1.案情辯護
2.有無「羈押原因」
3.有無「羈押必要」
4.有無「禁見必要」及「禁見範圍」
本所辯護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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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師在羈押程序的幫助
- 辯護人得檢閱卷宗、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有助掌握案情。
- 羈押庭辯護,保障您刑事訴訟法上的權利。
- 從被告角度出發,提供檢察官、法官多元觀點,避免有罪推定。
- 爭取無保飭回或具保責付,終結「押人取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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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律師怎麼說?
刑事程序中的「羈押」處分嚴重限制刑案被告的人身自由,偵查階段羈押一次兩個月,且檢察官可聲請延長一次,起訴後又可能續行羈押;若另伴隨「禁見」處分,除了「律見」程序與律師討論辯護策略外,形同與外在交流全部斷絕,非但對被告的人身自由造成限制、無法與家人或好友見面以外,對被告蒐集對自己有利證據、為自己辯護的權利也造成很大影響。江湖救急,本平台為您推薦北、中、南部專業法律團隊提供刑事辯護、陪偵、律見等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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