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傳票揭露的訊息
二、收到傳票的意義
(一)傳喚到庭
拘提到庭、傳喚到庭比較 | |
---|---|
拘提到庭 | .來自檢警調單位的突襲,毫無心理準備 .未能先行諮詢律師,進行防禦 .來不及整理有利於己的證據資料 |
傳喚到庭 | .有緩衝時間進行準備 .可事先瞭解相關法律規定並尋求諮詢 .整理有利於己的證據資料 .有機會思考陳述方式 |
檢察官為調查犯罪認為有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之必要,可以用「傳喚」或「拘提」的方式讓嫌疑人接受訊問(做筆錄),而「收到傳票」,表示檢方係以「傳喚」的方式請您到庭,但若經傳喚未到庭,檢方即可能改用「拘提」的方式請您到庭了。
透過以上比較,「傳喚到庭」還是比被「拘提到庭」要好得多。收到傳票,就是檢察官選擇以傳喚的方式請您到庭說明,至少您還有機會在做筆錄前,好好利用這段緩衝時間準備,多了解自己的權利及相關規定,可以提升自己的防禦能力。
(二)一定要配合到庭嗎?
1.若身分係「被告」
- 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檢察官即可能改發拘票,用「拘提」的方式強制您到庭說明;如涉有重嫌,後續聲請「羈押」獲准的可能也會升高。
- 如果有「正當理由」無法依傳票記載的時間配合到庭,為避免後續風險升高,請務必「事先具狀請假」。
2.若身分係「關係人」
得拒絕到庭,到庭後亦可拒絕作答,如檢察官將您的身分轉為被告,可行使緘默權,要求等待律師到庭。 ※ 建議 → 事先準備,與律師保持聯繫,以免遭受突襲。
3.若身分係「證人」
證人有到庭的義務,具結後有據實陳述的義務。
如有刑事訴訟法第179~182條規定情形,得拒絕證言。
(三)建議被告應配合到庭
- 開庭程序可以讓我們瞭解檢察官辦案的方向、進度及心證,有利於後續辯護的準備。
- 開庭程序提供機會陳述意見,不論係辯明自己無罪或認罪求情,對於被告而言,並非全然有害無益。
三、開庭當日流程
(一)提前報到
傳票上會記載開庭時間、地點,應攜帶「身分證件」及「傳票」提前至地檢署櫃檯報到。
報到櫃台會核對您的身分證件及傳票並告知您今日偵查庭的法庭位置,開庭程序均不對外公開,但法庭門口會有螢幕顯示目前開庭進度,法警會在輪到您的案件時,請您進入法庭應訊。
(二)程序須知
1.偵查庭配置圖
參考資訊:台北士林地方檢察署網頁【偵查庭配置圖】
2.偵查庭程序
- 人別確認
確認您的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地址等基本資料。 - 告知犯罪嫌疑及相關罪名
告知您是因涉嫌何項犯罪及罪明,故而請您到庭接受訊問。
注意:在調查過程,如檢察官發現新的犯罪事實或認為涉及其他犯罪,隨時可以追加或變更其他法條。 - 權利告知
告知:「你可以保持緘默、不必違背自己意思陳述、可以請律師、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這樣你明白嗎?」
法條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 - 案情訊問
就案情進行發問並製作筆錄,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
四、做筆錄應注意事項
(一)沉默是金,重點回答
針對問題回答,無須描述過多細節,言多必失,反而可能入己於罪。
(二)不必違背自己的意思為陳述
⚠️ 1.訊問者可能運用各種「偵訊技巧」試圖突破心防
【舉例說明】
- 「既然你沒有心虛或說謊,需要等律師來再作筆錄嗎?等律師來也沒有用。」
- 「當然緘默權是你的權利阿,可是你如果是檢察官,看到嫌疑人在這些關鍵問題都緘默,你會怎麼想?」
- 「你今天不講我就是要聲押,法官跟你比較,還是跟我比較熟?筆錄趕快做一做,大家趕快回家。」
- 「你知道這個案子已經收押多少人了嗎?坦白從寬,我現在是要幫你。」
- 「已經有人做過筆錄指認XXX,跟你的說法OOO不一樣,你有什麼意見?」
- 「前科紀錄我們都調出來看過了,你前科累累,你堅持要狡辯否認犯罪,你覺得檢察官和法官會相信你嗎?」
…
❌ 2.應訊者應避免的應答方式
【舉例說明】
- 在律師到庭陪同前,在壓力下同意開始製作筆錄。
- 在壓力下被迫承認。
- 不清楚問題意義即草率回答。
- 為迎合訊問者,以猜測方式回答「應該是吧」、「好像是」等說法。
- 在意識不清楚的情況下錯誤表述。
- 並未看到訊問者自稱已掌握的證據或筆錄,即貿然表示意見。
- 在「不清楚法律定義」或「僅有訊問者單方提供的法律意見」情況下,即貿然回答或承認犯罪。
…
⭕️ 3.應訊者可採取的應答方式
【舉例說明】
現場狀況 | 建議應答方式 |
---|---|
律師尚未到場,檢警不斷催促開始製作筆錄 | 回答:「在律師到庭前,我要行使緘默權。」 |
訊問者態度不佳 | 回答:「檢察官不要兇我,這樣我很害怕,不知道怎麼講。」 |
訊問者問題題義不清 | 回答:「檢察官我不懂你這個問題的意思,解釋讓我明白我才能回答。」 如果仍無法瞭解問題的確切意思,或其中涉及不確定的法律問題,拒絕回答。 |
訊問者問的問題超出自己記憶或認知範圍 | 回答:「忘記了」、「不記得」、「不知道」。 |
身體不舒服或精神不濟 | 回答:「我身體不舒服,現在沒辦法理解檢察官的問題,可不可以讓我休息一下。」 |
訊問者稱「已掌握能證明你有罪之證據」或「某某人已指認是你犯罪」 | 應請求提示,看到證據之後再表示意見。 |
訊問者詢問自己不確定答案的問題 | 回答:「我要再想一想」、「要比對資料後才知道」、「要和律師討論過後才能回答。」 |
(三)可請求調查對己有利的證據
- 證據可能有保存期限
如監視器錄影資料(可能經過數日即被覆蓋)、通聯紀錄(通常保存半年)、關鍵證人證詞(如後續出境即無法釐清事實)等,若未於第一時間調查保存,後續即可能有「證據滅失」或「客觀上無法調查」之情形,甚而導致冤案。 - 聲請調查證據,應請求「記明筆錄」
被告雖有聲請調查有利證據的權利,但若未記明筆錄,後續如檢警單位因疏失或認為無調查必要而未調查,將可能妨礙日後在訴訟上的舉證及防禦,故調查之聲請應請求記明筆錄,以免將來口說無憑。
(四)被告無「自證己罪」之義務
- 被告可以自由陳述,也可以選擇行使緘默權,並無認罪的義務。
- 被告不必提供對自己不利的證據。
(五)注意筆錄記載
- 被告席前方會有螢幕,訊問過程螢幕上會顯現訊問的問題及您的回答,如有記錄錯誤,可隨時請求更正。
- 筆錄製作完成後,書記官會將筆錄列印出來請您簽名,應「再次確認」筆錄記載,如有錯誤應請求更正,確認無誤始簽名。
五、偵訊結束後的處分
(一)聲請羈押
✨偵查階段:一次羈押「二個月」為限,得聲請延長一次。
(二)飭回、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
延伸閱讀:《律師解析「拘捕、聲押、羈押」三部曲》
六、請律師陪同偵訊出庭,有什麼幫助?
- 確認罪名、案情,討論認罪與否之利弊得失。
- 事先模擬訊問過程可能出現的狀況及問題。
- 事先討論是否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 確保訊問過程未受刑求、脅迫、利誘等不正對待。
- 受到不當偵訊,律師為您聲明異議。
- 提供偵訊過程的心理支持。
- 筆記訊問及回答要點。
- 確保筆錄記載與您的意思相符。
- 瞭解檢警掌握事證程度。
- 開庭結束後的討論及補充。
- 如檢察官聲請羈押,辯護人聲請閱卷,掌握案情。
- 羈押庭辯護,保障您的合法權利。
延伸閱讀:《羈押庭辯護交保有洋蔥,怡君律師辯護經歷分享》
✨專業律師怎麼說
偵訊過程中,受訊者孤身一人進入陌生的訊問環境,與外界隔離,不清楚事態發展及檢方掌握的資訊內容,卻要面對龐大的問話壓力,且訊問的問題往往同時包含「基礎事實」及「法律要件」,受訊者很可能因為不清楚法律概念而不知該如何回答,甚至可能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受到不當誤導,或者無法承受偵訊過程的壓力,進而承認自己沒犯的罪行,導致冤案的發生。本文舉例說明偵訊階段作筆錄可能出現的高壓情境及常見的應訊誤區,然應視案情及證據的調查適時調整應對策略,本平台推薦於全台灣北、中、南專業可靠的法律團隊,建議委請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利。
與本文作者聯絡
加註警語:本文內容僅供讀者為一般性參考,個案特定情形仍需經您諮詢專業人士以評估能否適用,因此,我們建議您應就遇到的問題尋求適當的專業意見。
2024 年 6 月 3 日 at 05:00
如果被告的是強制猥褻罪,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