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怡君律師

三級警戒期間羈押法庭的視訊律見及開庭

疫情期間,某日下午,接到一則家暴案件羈押庭辯護的case,犯罪嫌疑人在收到家事保護令後,仍不斷恐嚇前妻,在前妻居家附近遊蕩,讓前妻內心非常害怕,因而報警,警察到場後即將其逮捕帶回警局,已反覆發生多次,檢方並決定聲押。

所謂「羈押庭」,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拘提或逮捕後,檢察官認為不能先讓犯罪嫌疑人離開,雖然尚未判決定罪、甚至尚未起訴,仍應將其羈押在看守所,如此對於檢方後續偵查辦案而言當然相當便利,卻是對人民人身自由權利很大的限制,為了避免檢方為了自己辦案輕鬆便利、更為了杜絕檢方將人押住以逼迫對方認罪的「押人取供」的不當辦案模式,所以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3條明文規定檢察官不能逕自決定羈押,而是需要在拘捕後的24小時內,檢附具體理由,向法院聲請羈押,讓法官來決定,對於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也多一層審查。

正因為羈押制度會讓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受到很大的拘束,在偵查中一次羈押是2個月,後面還可能繼續延長羈押一次,起訴後可以再羈押三個月,第一、二審每個審級最多還可以延長三次(刑事訴訟法第108條),對於人民權利的限制非同小可,為了保障人民可以先和法律專業人士互動,了解自己的權利,以免處於完全的弱勢當中。所以刑事訴訟法同時規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以隨時請求選任律師(要求跟律師聯絡),而被選任的律師也有權要求在羈押庭開庭前要求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也可以事先接見被告,和被告單獨溝通,了解事情經過。

簡單而言,就是落實被告實質辯護權中很重要的「律見」和「閱卷」制度,於是,我先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3-1條的規定請求「閱卷」,也就是檢閱本案相關卷證資料,了解被告涉嫌何罪,有何證據支持),再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請求「律見」,以了解事情經過全貌,才能為被告提供有意義的辯護。

因為正值疫情三級警戒期間,為避免群聚,依照《制定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法院可以在被告同意的情形下,改以視訊方式開庭,也可以以視訊方式讓律師與被告接見,待律師檢閱卷證資料完成後,書記官隨即為我們聯繫被告所在的警局安排被告與律師接見。

視訊鏡頭前東搖西晃的被告身影

等待警局方面準備視訊會議設備的時間,這樣的遠距律見,加上這是臨時安排的律見,可能會提高取得被告信任的難度,要怎麼順暢的跟這名初次會見的被告溝通呢?這個涉犯家暴案件的被告又會是怎樣的人呢?家暴案件的被告是否會有很強的反社會、暴力傾向呢?又是怎樣的人會對妻兒動輒施暴呢?又為什麼離婚分手後仍要持續糾纏對方呢?我要怎麼幫助他?要怎麼幫助這家庭呢?我一邊等待,一邊在心裡思忖著合適的策略。

總算警局方面準備妥當,法院這邊的電腦螢幕畫面先出現承辦員警的身影,確認視訊狀況OK後,員警轉頭叫喚被告,「過來坐好,律師要跟你講話。」一名中年以上、形容憔悴,甚至可以說是黑黑髒髒的男性出現在螢幕畫面之中。

他在鏡頭前東搖西晃,一副用藥過度或飲酒過度的模樣,我內心嘆氣,例行的問了他知不知道自己為什麼被逮捕、案情經過、被逮捕的過程有沒有受到什麼虐待或暴力,看他防備心很強似乎對世界充滿不滿、憤懣,我猜想應該很久沒有人願意聽他說話,於是轉個方向問他,你是不是有什麼委屈?分手這麼久了有什麼放不下?你有委屈說給我聽。

加害者的懊悔與眼淚

他沮喪地說出他和前妻有一名女兒,還很小,剛要上幼稚園,離婚後他自己帶著女兒跟七十幾歲的媽媽同住,媽媽對自己很失望,最近都不願意跟他講話,也不願理會他,平常的工作是打零工,有工作就去做,回家可以看到女兒,就算感覺人生失敗什麼都沒有,至少世界上還有一個女兒,非常害怕女兒被搶走,害怕到常常睡不著。

最近前妻趁自己去工作把女兒帶走,不讓女兒回家,於是他喝了酒後、非常思念女兒就去前妻住家附近晃蕩,希望能靠近女兒一點,但情緒一來就想同歸於盡,三番五次跟前妻說要砍人、潑汽油。

他說:「我沒有真的想傷害誰,我只是想看到我的女兒!」

「愛女兒要用做的,不是用說的!」

或許他本性並不壞,但他的情緒失控必然導致更多的失敗與傷害,他必須學習著控制自己的情緒、改變自己處理問題的方法。

我試著從他珍愛的女兒的角度分析:「你既然是孩子的爸爸,你覺得要怎麼樣做孩子的榜樣?你要讓孩子看到爸爸是什麼樣子的?如果有一天學校老師打電話告訴你孩子在學校跟其他小朋友說要砍人,是跟爸爸學的,你要怎麼交代?」他仍然醉醺醺地晃著說著自己愛這個女兒,會好好照顧他。

我打斷他的話,告訴他:「什麼是愛女兒?愛女兒的最好方式,是要先照顧好自己,做女兒的模範,不是每天醉醺醺的的放話鬧事。你愛女兒要用做的,不是用說的!」

「你還有多少機會讓媽媽放心?」

苦口婆心的勸導他一番後,又再改由他媽媽的角度出發,想到他讓七十幾歲的老母親如此操心,實在想罵他一頓,轉念卻改問他說:「唉,你媽媽幾歲了你知道嗎?媽媽七十幾歲了還在為你生氣,你覺得媽媽是要對你不利還是在為你擔心?」他說:「媽媽是在擔心我。」我說:「你知道媽媽七十幾歲了還在為你擔心,你還不清醒,萬一媽媽有天走了,離開了,你才要後悔、才要改、那都來不及了,你知道嗎? 不要說盡孝,媽媽已經七十幾歲,你還有多少機會讓媽媽放心?」

「 律師,我發誓,我一定會改! 」

他流下眼淚,哭著對我保證:「律師,我知道,我會改,我真的會改!我發誓。」

我跟他說好,我會幫你跟法官爭取,可是你真的要反省,不要再去遊蕩。

羈押庭結果,交保或飭回?

羈押庭開庭,我跟法官說明上情,強調被告目前還有家人同住,家裡的人尚能給予親情的約束及支持,且仍有工作供為收入來源,若予以羈押,恐怕反而工作不保或讓家人更加不能接受,造成被告更無回頭餘地,希望法官能衡酌上情,讓其以限制住居或其他方式代替羈押,最後法官准予交保,後來在多次求情下,又改為無保飭回。

這位家暴事件的加害者,與其說是壞人,不如說是社會的loser,在社會最邊緣的角落,一失足墜落就容易觸法,他需要了解自己是被愛的,也有責任為愛自己的、自己愛的人努力,法律確實有其極限,社會問題不可能單單在法院就解決,這些失足者也不太可能因為一次的會談就洗心革面。

但我已盡力完成律師的工作,也但願能為他做一盞燈,為他照亮世界,提供他些許溫暖,哪怕只有一瞬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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