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甲、乙、丙、丁4人共有一塊土地,持分(應有部分)分別為35%、35%、20%、10%,現在有建商出高價想買下這塊土地,甲、乙認為機不可失,但丙、丁還不想賣地,甲、乙該怎麼做?什麼是《土地法第34-1條》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

一、少數服從多數:

《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規定: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該項規定,甲、乙、丙、丁4個共有人中,只需要有超過半數,也就是只要有3個人同意,且這3個人的持分合計超過50%,就可以將這塊共有土地賣掉,不需要經過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問題是,想要賣地的甲、乙,持分合計雖然已經達到70%,但是人數沒有過半,這樣還可以賣嗎?答案是可以的,依該項但書規定,只要持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也就是超過66.67%時,甲、乙仍然可以不經丙、丁的同意,將共有土地賣掉,賣掉之後,再由4人依持分比例分配價金。

二、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

丙、丁考量這塊共有土地未來還有很大的增值空間,所以不想現在就賣掉,那丙、丁可不可以將甲、乙的持分買下來,享有整塊共有土地未來的潛在獲利?如果甲、乙偷偷將土地賣掉,丙、丁又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甲、乙以多數決的方式將整塊共有土地賣給建商,其實也等同於是在賣自己的持分,依該項規定,其他共有人也就是丙、丁,可以向甲、乙主張「優先承購權」,也就是說,甲、乙本來要用多少價格賣給建商,丙、丁就可以用相同的價格來買。

但是萬一甲、乙早就跟丙、丁關係不睦,故意不讓丙、丁知道賣地的事情,偷偷將土地賣給建商,這樣甲、乙與建商之間的買賣,是否會變成無效?丙、丁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

依實務見解,《土地法第34-1條》所規定的「優先承購權」,只有「債權」的性質,所以即便甲、乙偷偷將土地賣給建商,或是在丙、丁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後,仍然不顧一切將土地賣給建商,甲、乙與建商之間的買賣,也不會因此無效,而丙、丁只能向甲、乙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三、其他常見問題

(一)丙、丁為阻止甲、乙將土地賣給建商,除了主張 優先承購權 之外,有沒有別的方法?

實務上曾有少數共有人為阻止多數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預先就其持分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買受人見此情形,自然影響其購買意願。但如果該「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的真正目的,並非在於擔保借款,而只是為阻止多數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則可能會因為違反誠信原則或構成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甚至可能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刑責

此外,實務上也有少數共有人為阻止多數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而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此時地政機關通常傾向先駁回多數共有人辦理移轉登記之申請,如果少數共有人擔心地政機關會准許辦理移轉登記,也可以先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多數共有人辦理移轉登記。

(二)違建房屋有無《土地法第34-1條》「 優先承購權 」的適用?

實務見解認為違建房屋既然可以作為買賣的標的,則在出賣共有違建房屋之情形,也有本條規定的適用。

四、結論

《土地法第34-1條》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在解決土地或房屋在共有狀態下容易產生的僵局,並促進其經濟效用,實務上,土地或房屋的共有人間經常產生糾紛,導致家庭失和,甚至對簿公堂,如果共有人間對於土地或房屋的利用難有共識,建議與律師討論是否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以解決共有狀態的僵局。

法典 延伸閱讀:《消滅土地共有狀態:律師解析共有物分割法規 》

法典 相關法條: 土地法第34條之1、《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釋字第 73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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