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律師,我被公司違法解僱了,如果失業,我的經濟將會陷入困頓,我該怎麼辦?」

成功實例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

勞工遭公司違法解僱之後,雖然可以向工作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爭取權益。但訴訟過程往往曠日費時,遭到公司違法解僱的勞工,在判決結果確定之前,要如何繼續保住工作及薪資,避免經濟突然陷入困頓呢?自1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事件法》,即有解方。

《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本條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給予遭解僱的勞工暫時的權利保護,因勞動事件中的勞工,通常有持續工作以維持生計的強烈需求,另外,本條規定的要件,也較《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定暫時狀態處分」之一般規定來得寬鬆。

《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勞工遭違法解僱後,為能暫時繼續保住工作及薪資,得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並應符合下列3大要件:

一、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須特別注意,若勞工只有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而尚未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或提起的是其他類型的訴訟,均不符合本項要件。

二、向法院釋明其訴訟「有勝訴之望」:

所謂「釋明」,是只要使法院就某項事實存在與否,得到大致為正當的心證即可,不需要證明到使法院產生堅強的確信心證的程度。依實務見解,勞工只要能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說服法院,與公司之間的僱傭關係確實存有爭議,且勞工所提起的訴訟並非顯然沒有勝訴的可能,即符合本項要件

三、向法院釋明「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

舉例來說,勞工可提出公司仍有持續徵聘其他相同或類似職務內容的勞工的證據資料,向法院說明公司繼續僱用並非顯有重大困難,但若公司也有提出相當的反證,在實務上,法院也有可能因此認為不符合本項要件,而駁回勞工的聲請。

另外,《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的要件雖較為寬鬆,但仍未排除《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定暫時狀態處分」之一般規定要件的適用,曾有實務見解認為,若勞工遭解僱後,經濟並未陷入困頓,也就是勞工若並未因遭解僱而受有重大損害或急迫危害,即不應准許勞工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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