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怡君律師

一、什麼是「網購七日鑑賞期」?

網路交易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通訊交易」,消費者享有7日解除權(鑑賞期、猶豫期),白話而言,就是在七日內消費者可以「不附理由」要求退貨解約,網路賣家則必須「無條件」接受退貨。

二、猶豫期間「七日」如何計算?

原則:自「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次日」起算

1⃣ 超商取貨
→ 以買家「簽收取貨」之第二天開始起算七日

2⃣ 宅配到府
→ 以「到貨」(包含社區管理員簽名代收)之第二天起算七日。

網購鑑賞期計算方式
網購鑑賞期計算方式

例外:商家未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解除權期間最多可延長至四個月

???? 什麼是「解除契約相關資訊」?

例如:消費者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並應包含消費者得迅速有效聯絡之通訊資料(如商家名稱、電話或電子郵件等聯絡方式)。
※ 如經由網際網路所為之通訊交易,提供之資訊應以可供消費者完整查閱、儲存之電子方式為之。

1⃣ 若商家「事後補行提供」解除契約相關資訊
→ 自提供次日起算七日
七日內消費者仍可主張無條件退貨。

2⃣ 若商家未補行提供,但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已逾「四個月」
→ 解除權消滅,消費者不得再主張無條件退貨。

三、特殊案例:商品分次給付,分期計算

法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度小上字第 53 號 民事判決
要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施行細則第18條賦予消費者七天之猶豫期間,其立法意旨在於保障郵購或訪問買賣消費者之權益,使其於受領買賣標的後,有相當期間瞭解買賣標的,得在相當期間內解除契約。因此在分次寄送商品之郵購或訪問買賣,如各次寄送之商品不同,消費者既係於實際收受各次寄送之商品後始瞭解買賣標的,如以消費者已受領第一期寄送之商品後逾7日為由,即剝奪消費者就未受領商品部分解除買賣契約之權利,將有悖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保障郵購或訪問買賣消費者權益之立法本旨,故在分次寄送商品之郵購或訪問買賣中,消費者於收受第一期商品後雖逾7日而不得解除該期商品之買賣契約,然對於尚未收受其餘不同內容之各期商品,應許其解除買賣契約,方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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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律師怎麼說

電商透過網路銷售商品或服務,要記得在銷售網站或契約書上明確提供七日鑑賞期內的退貨資訊,若未提供,消費者可以主張將原本猶豫期從「七日」延長為「四個月」,只要在四個月內都可以不附理由、不負擔費用,隨時要求退貨,對商家而言形同是潛在經營成本的增加。

加註警語:本文內容僅供讀者為一般性參考,個案特定情形仍需經您諮詢專業人士以評估能否適用,因此,我們建議您應就遇到的問題尋求適當的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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